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4-05-06 14:44:33
问题描述:
6月4日下午3时许,郑某、张某、李某、骑自行车路过连云港市图书馆时,郑某、张某与男青年周某相撞,随即互相谩骂继而互殴。张某佯装被周某打伤,以治伤为由,三人将周某带至市中医医院后门附近,对周某威胁、殴打、逼迫周某交出价值人民币1550元的金戒指一枚作赔偿抵押,要周某数日后交出人民币数百元再归还。之后,三人将赃物销售后得款1200元分用。同月12日下午4时许,郑某、张某、李某在市工人俱乐部门口闲逛时,见男青年王某单身一人,即起意找事。由李某故意与王某相撞后佯装被王某撞伤,三人以治伤为借口,将王某带至某浴室附近,郑某等对王某殴打、威胁,逼迫王某交出价值人民币1450元的金戒指一枚作为赔偿抵押,要王某数日后以钱赎货。之后,三人将所得的金戒指销得1100元分用。
甲方:郑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乙方:郑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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