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情况下取消他项权证是否还保留优先追偿权
更新时间:2014-04-28 14:40:10
问题描述:
我在6年前借给当地工业园老板30万元钱,当时他是用厂房、和土地证做抵押,并且在房管局办理他项权证在我名下,年息24%,两年过去不但是不给利息、连本金也不还。无奈之下我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案件到了执行庭。执行庭长多次打电话要我取出抵押物,移交法院保管、并限时送到,我不同意就说要强制执行。见庭长态度很强硬,我有不懂法律程序,只好按他的意思办,到当时办理他项权证的房管局取消他项权证,取出抵押物送到法院执行庭长手上,但我又怀疑庭长和业主有作弊行为,就要求庭长写了一张收到我交来抵押物的字据给我。后来得知该庭长私下将抵押物还给了业主,业主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的抵押,也不还前债,造成债务泛滥。现今法院对其进行了拍卖,但资金远远不够还债。现在法院对资金进行了分配,说我不是第一债权人,资金分配只能拿50%,而现在持有第三次抵押物的可是第一债权人,本息不打折100%可以拿到112万元。请问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合理么,我是否还保留优先追偿权利?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