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的约定
更新时间:2014-04-14 10:58:08
问题描述:
1. 我司是一家贸易公司,总部在黑龙江,在东莞长安、北京、上海、武汉、厦门都有分公司。我所在的公司是东莞长安分公司。因老板说,东莞分公司的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能会调到其他分公司去,所以让人力资源部门在签劳动合同(广东省统一制式)的时候,在“乙方的工作地点:”写上“甲方公司及其相关公司(如上海、北京、厦门、武汉、黑龙江等)”。后面的“等”字是表示我司以后可能在其他地方开设的分公司。请问,这样签“乙方的工作地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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