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2011年6月19日,经丙
更新时间:2014-04-23 19:18:12
问题描述:
您好,律师。
2011年6月19日,经丙某(抵押)介绍用自己的房产抵押,由借款人辛某与某信用社签订借款、抵押、保证合同后,向辛某放款20万,2012年6月18日贷款到期。辛某未能归还,信用社将辛某、丙某、于某、隆某在2012年6月30日经公证后法院执行。辛某虽未能归还贷款,期间与法官多次通话后有还贷意愿,2013年12月30日。丙某在人行的“个人信用报告”得到了惊人的发现信贷交易明细显示:“2011年06月19日发放的20万…2012年06月18日已到期。已于2012年06月结清。”即贷款已结清债务已清偿,于是丙某将此情况告知法院,法院立即执行终止结束。
今年3月20日,丙某又收到某财保的起诉-保证合同纠纷,要求丙某(抵押人)、于某(丙某之妻抵押人)、隆某(担保人)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贷款20万及利息,并辩称借款人辛某未归还贷款,是由保险公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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