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等怎么计算?合同解除由如何操作?
更新时间:2014-04-10 20:17:52
问题描述:
安徽黄山市,职工陈,1999年来我单位上班,2007年12月合同期满终止回家了,3个月后,即2008年4月1日招聘再次来到我单位上班至今,2012年患者经单位组织的职工体检,查出患病(肝癌),当年9月11日在当地医院住院并进行了手术,从2012年9月开始,患者一直在家休养,我单位一直发放全额基础工资(1078元/月)至今,另外,5险1金也一直再缴没有中断。现在由于患者急需用钱,想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间是2015年3月31日)。我想咨询:1、由患者提出与单位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操作?2、患者按照法律条款,医疗期为24个月,医疗期需要适当延长,又怎么操作?3、医疗期期满,合同期未满,单位如何与患者解除劳动合同?4、医疗期满,合同也期满又怎样操作?5、医疗期的补助是按照地区统筹工资标准计算还是患者本人病钱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或是现在的月工资计算呢?6、还有其他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条款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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