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详细描述问题,以便得到律师专业解答我有
更新时间:2014-04-01 21:35:31
问题描述:
请详细描述问题,以便得到律师专业解答我有祖父留下房产一处(约五十平米)祖父育有三子一女(均已过世),我父为长子.此房目前情况面临倒塌,.为此有我和小叔家协商准备修缮,此时遇到姑姑家的阻止,她们的理由是应该也要与她们协商后才能修缮,意思就是此祖产她们应该也有份.她们的理由是:从不知晓此房历史上父辈们曾析产过也没听任何人讲过曾析产过,.要我们拿出当年分房协议,拿不出要按现行法律来析产即四分之一房产..
.我们的.理由是:
一:此房现在我们拿不出当时的分房协议.但在成长中隐约知道或见过当年的分房协议.前几年也听堂叔伯们讲过.,姑姑是没有份额的.姑姑也在协议上签过字的.
二:在我们拿不出当时的分房协议的情况下我们可根椐当时无锡的民风民俗和房屋状况等来判断此房已曾析产过例如:
1:当年分房女儿是没份额
2我持有房产证,并有纳税发票
3在产监处还发现有二叔在(1971年,祖父还在世)寄回的放弃继承此房的字据,以此我们认为曾析产过.要不怎么会有此字据呢?.
4在此房西北面(四分之一位置)早在祖父在世时的1963年就已给我小叔作为婚房(另开门)使用至今
5在产监处发现1987年换新房产证时只有我母亲和小叔的签名.
6小叔占有房产的西北角四分之一.却好证明以前老无锡的”哥东弟西哥前弟后” 的分房规矩”
目前姑姑家反驳为:只要我们拿不出当年的协议.得按现行法律来析产即四分之一房产.
.对第1点纷争不太大.对,就是要求我们拿出当年的分房协议书.
对第2点反驳为:长子与父亲住得较近且照顾老人起居理应保管房产证并代为纳税,纳税凭证不说明就完全拥有此房,
对第3点反驳为:当年在外工作是没法调回的且也没完全尽儿子义务(生活费应该有寄回)的情况下,是在某次探亲回家时主动首先提出放弃的..
对第4点反驳为:让小儿子在西北角四分之一处作婚房是当年实际情况所致,(总不能让小儿子无处结婚吧)不能作为已分过的有力证据.再说既使现在说是没有女儿的份额为什么当年只隔给他四分之一.呢?,他该比四分之一大的面积,或三分之一.足以说明要么没分过要么只是暂定.
对第5点反驳为:换新证时只是作为此房产在世的第一继承人作为代表而已也不能证明就拥有.
对第6点反驳为:猜测祖父有过分房给女儿的打算(,因为祖宅却好是四方形状)63年小叔结婚时为什么只有让他隔去四分之一而不三分之一?据此说明要么没分过小叔当年只是暂时而变为永久,从而大家默认.或误认为分过.
我想问:就以上事实拿不出当年的分房协议就得让他们得四分之一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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