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构成非法吸收公共财产罪
更新时间:2014-03-31 17:47:56
问题描述:
1995年3月至1996年11月间,被告人高远以高额“尾息”(即利息)为诱饵,利用“经济互助会”的形式,采取“会书”承诺的方法,先后“邀会”41组,其中5万元1组,3万元2组,2万元5组,1万元22组,5千元2组,2千元5组,1千元3组,5百元1组。“邀会”金额3394.345万元,加上邀徐师有等6人会款9.94万元,共非法集资总金额为3404.285万元,放出会款总金额为3222.6万元,扣除“放会”款,高远共非法占有他人“上会”款181.685万元。此外,1993年6月至199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高远接受他人同类型的“邀会”,共“上会”600组,“上会”总金额5840.3803万元,得会总金额5703.8285万元;1996年3月至1997年1月期间,高远以周转会款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骗取王云等9人现款53.8万元,后称无力偿还,以会帐充抵46.09万元,另有7.71万元至今不能归还。
高远以“邀会”的形式取得钱财,并大肆用于个人及家庭挥霍,至案发时仍拒不退还,从而导致张联因自杀致残,何秀如自杀死亡,并间接造成6人自杀而死、2人自杀被他人抢救而未成、1人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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