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
更新时间:2012-08-19 23:51:59
问题描述:
08年初,有个朋友以做生意为名,筹集资金,给年利息15%。当时我为了赚点利息给了她25万元,她给我开了收据,我让其在收据上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收据上我的名字写错了一个字,我当时觉得无所谓,没让其改正)随后我哥哥又存了15万元(现哥哥的钱由我还给了他)。在08年10月份,借款人又让我家人担保,向别人借了50万元,月利息为2%。08年底,我家人听说此人到澳门赌博钱都输光了,就打电话她,但她一直不接电话,到她家找,已人走楼空。目前一直联系不上,人也找不到。家里的财产都被其他起诉人分完了。请问我可以起诉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起诉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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