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法
更新时间:2014-03-31 10:21:38
问题描述:
1 原告于2014年6月经招聘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12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当月工资于下月20日发放。但被告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及时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故而原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退工单上写明,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2月10日解除,被告将支付原告工资至2014年2月10日,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裁决书上写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共计4632.68元
2 原告根据《劳动法》第七章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故而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2316.34
3 原告在被告处任职期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保,故而要求被告补齐没交的社保费用,如由于长时间未缴纳社保产生的滞纳金由被告支付(原告愿意缴纳该段时间内社保个人部分的费用)
1 申请支付令 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裁决的4632.68元支付给原告
2 要求被告支付由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赔偿金2316.34
3 要求被告依法缴纳2013年6月到2014年1月的社保,如由于长时间未缴纳社保产生的滞纳金由被告支付(原告愿意缴纳该段时间内社保个人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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