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在內地繼承過生先父房屋問題
更新时间:2014-04-03 08:59:16
问题描述:
內容如下,本人先父在2013年去世,沒有立下任何遺囑,但留下一棟房屋,一房妻子已去世,二房妻子還在,連本人有六兄弟娣妹,我為長子,在大家討論結果完成下,二房只要村內先父分配下的股份,放棄這房屋的擁有權,餘下只有六兄弟妹,透過大家於該房屋估值為120萬,由我繼承,本人於大家同意下,我本人自己拿了100萬出來平均分給5位弟妹,大家也有手寫共同文件證明[有指紋],但內容條件不能贈送和賣買的,只能收租,先父所有死亡証明文件有我持有的,但問題是什麼呢,就是原來先父沒有為這樓房辦理房產証的,現在我要辦理為我名份,出現了糖心風暴,因為要所有人在公証行在場才能辦理,有人不願出現,大概反對的意思,但是我錢已給了他們,為何這樣我就不能為該樓宇給了我的名份呢?如果我找律師辦理,又怕他們推反早前立下的協議。請問我持有的文件個人處理情況下,還有方法辦理房產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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