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請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1) 分案申請的申請人
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是原申請人或其受讓人、繼承人。分案申請中的發明人也應當是原申請中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成員。
(2) 分案申請的時間
在專利局認為申請不符合單一性規定的情況下,申請人應當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定的期限內,將原申請改為一項發明或者屬于一個總的發明的構思的幾項發明。從 原申請中分出來的一項或者幾項發明是否提交分案申請,這是申請人的自愿行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
細則42.1及54.1
人可以在收到專利局對該申請案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之日起兩個月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向專利局提出分案申請;因此,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也可以自收到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分案申請。
同樣,申請人的主動分案,可以在收到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前提出,也可以自收到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