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的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4-03-08 18:13:44
问题描述: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第十九条 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2012-11-30)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省略
2.买受人不退房,合同继续履行,导致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逾期的,按本条第(二)项转移登记的相关约定办理
(二)转移登记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省略
(2)买受人不退房,合同继续履行,自买受人应当取得该套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权属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补充协议中
“如买受人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款,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供书面的委托书,该委托为无偿委托。
根据合同法关于无偿委托的法律规定,除非证明出卖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且该行为给买卖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买受人不得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权属转移登记的相关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我的问题:今日2014-3-8, 是否能拿到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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