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违约金
更新时间:2009-06-28 13:04:40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一、商品房购房预售合同: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逾期,出卖人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二、现在情况:
1、因出卖人未达到第九条的交房条件,出卖人至今未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2、我们于2007年7月31日前拿了装修钥匙。但2008年春节前搬进新居。
三、问题提出:
1、未达到第合同第九条交房条件,也未按合同第十一条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但拿了装修钥匙,能否按合同第十条要求出卖人支付买受人违约金。
2、我们于2008年春节前搬进新居,但至今未通知办理交房手续,合同中第十条中持违约金应该从搬进新居开始算,还是算到现在。
3、我们申请仲裁或到法院申请裁决,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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