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于银行迟付款而引起的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4-02-17 09:08:13
问题描述:
我(甲方)与姜先生(乙方)于2013年7月通过中介了房屋买卖合同,里面规定“放款时间以银行规定为准”,后来又于8月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九条规定如乙方未按时付房款,应按日息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附件三规定第二期房款在乙方取得房产证并提交给银行后七个工作日内由银行代乙方支付。但后来银行由于资金紧张的原因迟迟未发放贷款,知道今年1月底才发放。现在乙方不愿支付违约金, 推说银行迟付不是他的原因造成的,而且通过中介签订买卖合同规定了“放款时间以银行规定为准”,中介合同是主要合同,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仅为过户之用,中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乙方按照后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三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吗?如果向法院起诉的话胜诉可能性有多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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