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纯法律问题(国土局强制执行权问题
更新时间:2014-02-12 16:20:57
问题描述:
请教一个纯法律问题
案由:1、某n县国土局去年(2013)查处一起土地违法案件,2013年5月31日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其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在15日内 没有申请复议,没有起诉,也没有履行处罚决定,
3、2013年11月,县国土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4、县法院告之不能受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5号。全文如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问题 :1、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强制执行权,二是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还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国土局认为目前法律(土地管理法)没有授予(国土局)强制执行权,本局强制执行案件还应申请法院执行。
3、县法院对最高法院的《批复》理解为所有行政机关都有了强制执行权,所以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案件一律不收。
4、请律师界高手帮助解读一下两个疑问:截止目前县国土局有没有强制执行权?如果没有,县法院目前是否还应该受理国土局的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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