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法人代表问题。
更新时间:2014-01-27 22:31:25
问题描述:
事件:深圳一家2011年6月创办的公司,由于一人员虚开发票上百万,肇庆市铁路公安局与2013年12月10日左右将其公司法人代表我一位叔叔进行了拘留。
抓我叔叔时,叔叔表示对方并未出示相关证明,而是直接多人按倒,拖走,其后带到就近公安局后,才表明身份(仍未出示证件)。
在当天晚上使用当局警员私人手机通知家人,但为告知为何拘留,其后有继续使用该手机通知家人有相关通知函,但家属一直未收到。
2014年10月17日,该局人员忽然通知家人,带2000元保释金至广州铁路拘留所令人,我叔叔无故被关37天。
我叔叔背景:40多岁,无业人员,教育程度为小学,2008年因偷摩托车被捕,于2011年3月刑满释放,刚放不久,身份证就丢失了,这导致了别人盗用该身份证在上述公司申请了法人代表。
但事实上,我叔叔从不就职于该公司,也不曾到过深圳。
据个人了解已经叔叔那边告知,当天被捕的还有该公司其他人员(在其他地方),并且当公安局人员带叔叔去接受指正时,对方均表示不认识我叔叔。
其后叔叔在接受警察审讯时,也表明过不清楚虚开放票案件的事情。
而且,距个人了解,刑满释放人员,在三年内是不可以担任法人一职。
那么问题是,这样的情况下,公安局这样抓人,是否存在非法拘留(在检察院相关文件少,检察院意见是不批捕的)。
在这样明显呢于我叔叔无关的案件,存在得以证实他清白的情况下,仍采取收取保释金进行保释的程序是否不当。
企业申请法人代表,当法人代表不在场核实身份时,是否也能申请。
对于我叔叔这样在肉体上受到折磨,精神受到打击,在名誉受到损失的情况下,我们能否上诉公安局以及深圳当地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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