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需要赔偿单位损失吗?
更新时间:2014-01-26 22:01:46
问题描述:
我于2013年11月13日入职,于2014年1月17日离开用人单位,合同期是5年的,单位每月工资是20号发放,我是这17天工资不打算要了。我的职位是家电导购,合同上说试用期是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1月12日,但是我自动离职时候也不清楚转正没有。
合同中说自动离职:若乙方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自动离岗的,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未结工资中扣除或直接向甲方缴纳一个月标准工资作为赔偿金。
离职后我把用人单位电话拉黑了,(我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很不开心)就在今天下午单位寄来三张单子。
单子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通知联)
内容就是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
单子2:矿工告知单
内容,经查,你于2014年1月17日后未经批准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私自离岗,月度累计已超过3天,年度累计已超过3天。该行为已构成矿工事实。
依据集团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月度累计矿工3天(含3天)以上的,不计发矿工日工资且追加每天100元的处罚,并予以辞退,年度累计矿工五天(含五天)以上,追加每天100元的处罚,并予以辞退:试用期员工款工一天,予以辞退。
单子3:手续催办通知书(通知联)
因月度矿工三日,现通知您尽快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请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至公司,**********地点办理,未按公司要求办理需承担一切不利于个人的后果。
我想要咨询的是 他说的不利于个人的后果指什么,我的17天工资不要 了 ,他们会叫我赔偿单损失吗?(我是导购没对单位造成任何损失,但是我怕他们恨我自动离职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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