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规定应该怎么理解?
更新时间:2005-08-23 05:40:01
问题描述:
这些情况得不到经济补偿
情况一: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况二:以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虽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劳动报酬。
情况三:自动离职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内,因个人原因,没有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被用人单位按规定除名的。
情况四:因本人原因调动工作的。
现在我想请问律师:
情况四中的因本人原因调动工作的应该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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