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1999年4月1日离家出走
更新时间:2013-12-30 16:16:03
问题描述:
公民甲1999年4月1日离家出走公民甲1999年4月1日离家出走,一直无音讯达4年。经甲的妻子丙申请,2004年7月6日法院对甲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甲子乙与甲妻丙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甲的财产分割,转归各自所有。乙又将分得的一台彩电赠给了女友;丙也改嫁他人。在宣告死亡期间,甲在外地将放在原家中的一台冰箱(系婚前财产,现已为继承人所得)卖与丁。不久,甲回到原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谁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对甲的死亡宣告?为什么?(2)丙最早可以什么时候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 (3)甲的宣告死亡日期如何确定? (4)两继承人所得财产如何处理?为什么? (5)甲与丁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6)乙之女友对甲是否有义务反还彩电?为什么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