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7年被鉴定为工伤10级,有乌
更新时间:2013-12-25 20:35:40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7年被鉴定为工伤10级,有乌市工伤10级鉴定证,想在2014年3月份提出辞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发,八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8个月和8个月计发,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十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2个月和6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但问了社区的朋友,说是没有这项,还有如果单位不给就业补助金该找劳动监察部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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