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因购买了新房需要搬家,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天,完全应由其个人负责。
更新时间:2013-12-29 08:12:47
问题描述:
原告陈*因购买了新房需要搬家,遂与被告(**搬家公司)达成协议,由搬家公司派人将其两间房中的家俱、书籍、衣物等搬走,原告支付搬家费600元。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天,搬家公司派其新雇佣的两个临时工李*和张*前往原告家搬家。李某在搬运原告的一件贵重的家俱(钢琴,价值约3万元)时,走下楼梯,至转弯处因不慎而刮坏一处油漆(后经询问专业人士需花费2000元左右维修)。原告极为不滿,遂与李*发生口角。张*上前推搡原告,因用力过猛而使原告摔下楼梯,造成脸部多处受伤,右手手臂骨折,花去医药费万余元。原告找到搬家公司,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及家俱的损失,搬家公司提出该公司已将李*和张*两人解雇,张*动手推人造成原告受伤,完全应由其个人负责。原告遂将搬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