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陈某曾与某单位承包网络管理工
更新时间:2013-12-10 11:46:52
问题描述:
张三、李四、陈某曾与某单位承包网络管理工程并和签订了一份《管理责任书》,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至不够钱上调包金。于是06年2月16日,张三、李四找到王五协商,由张三向王五借10万元作为上调包金,由李四做担保人,王五要求加入合伙管理,陈某不参与。于是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了一份《网络管理协议书》,签订时在《协议书》后面,陈某在相关人员一栏中签上“同意本协议条款”并签上自己的名字。陈某不参与经营管理。后来由于张三、李四和王五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经济纠纷。张三找到陈某,拿出已打印好的证明叫陈某签字帮证明张三向王五所借的10万元已作为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合股承包管理的股金之内。陈某不肯,张三拿出原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所签订的《网络管理协议书》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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