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福建厦门集体户口,一方为福建厦
更新时间:2013-12-03 10:48:45
问题描述:
夫妻一方为福建厦门集体户口,一方为福建厦门以外尤溪的农业户口,之前生过一个女儿,现又生育一个女儿,第二个女儿被厦门居委会在厦门报了出生,但第二个女儿已经在尤溪农村上了户口,这种情况可以在尤溪缴交社会抚养费吗?如果不行,在厦门交的话最低标准是多少钱,是否是2倍的厦门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尤溪农民纯收入呢?今年的话具体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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