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3-11-30 21:33:45
问题描述:
装修合同纠纷
我与武汉青山区一家装修公司在2012年12月10日签订半包合同,竣工期是2013年3月10日,公司提供的主材中如强弱电线,冷热水管,乳胶漆都没有得到业主检验签收就已经用了。隐蔽工程验收业主已签字了。中间工程验收和整体工程验收还没有进行。工程进行到2013年3月19日,公司监理,项目经理,业主三人签了:关于延误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协议,内容是保证质量前提下如果在4月19之前还未完工,则施工方每天赔偿业主50元。工程在5月29日勉强完工。随后发现阳台漏水,6月20日返工,又漏水。10月29日工商所调解,装饰公司工程部负责人代表公司在调解书上承诺【10天内返工并保证不再漏水】,(调解书上没有公司公章,工商所的人要公司签字人补一个委托书送来,也不知道委托书补来没有。)11月1日撬开地砖刷防水,直到11月30号才又来贴瓷砖,贴砖之前没有试水。公司曾经说,你去告吧。前后装修时间快一年了,还没有竣工交房。
可能对我不利的是:打木柜时因木板不好,我私自要求项目经理更换木板材料,还多打了3个木柜,多砌了2平米的砖墙,以上是没有通过公司的。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若甲方增加工程量,按新增加工程量顺延工期】(但我没有要求公司增加工程量呀。)【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该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调整工程费用及工期】(这里也只是说【应该】,而不是说【必须】呀)最重要的一条是【施工过程中,甲方未与乙方代表协商私自要求工人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甲方承担质量问题,但没有说甲方承担工期呀。)
我认为:如果甲方未与项目经理和工人签订文字协议,更改施工内容的后果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北京家装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造成竣工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该顺延。(这一条对业主很有利,但能不能搬到武汉来使用呢?)
不知道这个事情究竟应该怎样处理。打官司不一定能赢。
谢谢各位律师搭手相救。
也谢谢各位高手帮助,真诚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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