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实际入职时间是12年12月10日(保留
更新时间:2013-11-27 16:21:21
问题描述:
我实际入职时间是12年12月10日(保留有12年12月的工资条)。(我于1月份提醒一次人事签合同,但当时提醒的人已经离职)人事部门找我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13年4月26日,合同上载明我入职时间为13年1月21日,试用期2个月,合同时间1年,基本工资2800元,不区分试用期和正式工资。我实际工资为试用期2800,正式工资3300,另有250元奖金。因为这些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我找领导及人事进行沟通,但对方解答为12月份保险因为系统出错没有为我买入,所以合同时间只能按照保险买入时间签订。我在要求人事补交12月份保险得到口头答应后签字,但是至今人事没有补交保险。我在合同上写的签订日期为5月3日,但公司方的日期为1月21日,并盖有公章。(人事部门保存的合同上甲乙方签订日期不一样)。
想请问:1,公司晚签合同我可以申请补偿的金额是多少,除此之外,公司还有没有侵犯我别的权益?
2,晚签合同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我最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仲裁?
3,公司规定办公室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我若今年12月底提辞,1月底离开,公司是否必须发我年终奖?(公司通常在过年前几天发放,员工手册上说明为:根据公司当年营业状况及员工个人表现发放。但从人事处打听到,工作满一年年终奖为一个月基本工资。我是否可得?)
4,若我今年12月初提辞,12月底走人,在此期间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公司可否因此不给我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5,如果申请仲裁,我需要提供哪些证据?什么证据是仲裁部门可以认可的?只提供工资条和劳动合同可以么?
6,这种仲裁需要多长时间才可以完成,期间本人到场几次,费用多少?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