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赁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3-11-26 15:31:18
问题描述:
门面租赁合同纠纷
本人于2011年12月在市某商业区转让来二间门面从事经营。该二间门面与周边近四十家门面产权均属TH公司所有。该门面原经营业主姓曾,本人与曾老板签订转让合同时载明二个主要内容:1、转让价格2.5万元(转让费2万,货物5千元)。2、如门面产权所有人变更,即TH公司(某省大型民营股份制企业集团)将该门面出售,甲方(曾老板)必须保证乙方(即本人)获得优先购买权和租赁权。否则,甲方应退还乙方转让金。 2012年元月份,TH公司将该商业区所有门面对外出售。本人限财力购得现租赁的二个门面中的其中一个,另一个门面被TH公司内部工员鲁某购买到。本人仍继续租赁鲁老板的门面。由于本人与鲁老板从未谋面从未打过交道,原经营业主曾老板过来收取2012年元月至6月半年度租金,曾老板出示了一份证明,该证明出自TH公司一位姓汪的副经理(应是聘用的)之笔,证明称:“现产权所有人鲁某同意将门面续租给现经营户张某(即我本人),2012年元月至6月份租金由原经营户曾老板代为收取。”本人见公司副总都有手书,再者现门面产权所有人也是他们公司员工,便深信不疑,将半年度门面租金5040元交给曾老板,曾老板写了收条。 2012年6月底,本人与现门面产权人鲁某联系,并与他签了下半年的续租合同,在交谈中得知,鲁老板免收了上半年半年度的租金,并在续签的合同中载明了这一条,免半年租金的原因是作为对未能购买到门面的原经营业主的一种补偿。也就是说我交的半年租金5040元被鲁老坂并未收取,而是被曾老板收走了。这才得知我周边所有经营业主均享受到了门面被他人买走后免租半年的优惠。后来,本人间接询问了曾老板,曾老板明确称:“该门面租金已交给鲁老板。”过几个月后再询问的答复却是:“你租门面总要付租金,你别管是谁收了你的租金,你并没有吃亏。汪总为保证你顺利续租门面做了不少工作。”言下之意这个租金算作汪总的辛苦费了。我在转让门面时已花了2.5万元,且合同载明了本人拥有优先购买权和租凭权,不应存在我还应为续租再出其它的费用。而后来的产权人鲁老板给出的免6个月租金的优惠是应该本人享受还是汪总或曾老板享受?这笔款本人有权利要回么?他们这种做法是不是构成了欺诈?我可直接报警么?或者如何通过有效途径维护本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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