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左右我和买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居间合同,后来又在10.19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付了首付款,那我那边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更新时间:2013-11-30 18:30:40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卖方,10月1左右我和买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居间合同,订金为5万,在上面注明了,若七天之内买家因购买资格而取消购买,五万退回,后来又在10.19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付了首付款,一直到11.11号,中介打电话说买家被11.8日出台的新政策限购了,我想问一下,这属于买家违约吗,补充:因为我用了买家的首付款订了另一套房子,所以我同样和另一家卖家签订了买卖居间合同,如果我的房子卖不出去(我是外地人),那我也不能买另一套房子,那我那边肯定是违约的,那我那边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谢谢。我和那家卖家的签的居间合同,上面居然写到,如果我违约,我付的定金和首付款全归出卖方了,这合理吗?因为我那时没看到那句话。我卖房子签的居间合同没有这规定的。因为中介不同,所以我没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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