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
更新时间:2013-11-11 22:35:55
问题描述: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嘉峪关市**小区1118-22、1118-23门店店主杨**返还原告门店转让押金24300元及1118-22取暖费1183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0月25日中午原告路径***小区时看到1118-22门店出租转让。由于原告本人一直有做餐饮生意的打算,故上前去与被告杨**(店主)了解租赁情况,经过商讨后原告打算将该店一二楼一并转让下来。次日中午原告将房屋转让金24300元递交给了被告杨女士,由于杨女士已将该门店租金交至2014年6月30号,出于原告手头紧,不能一次性将转让金和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房租一并交清,被告认为不能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故打了一份收据,以证明被告收取原告24300元转让金。待原告将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房租交清后被告再与原告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之后几日原告就一直忙于筹办开店所需事务,待原告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被告知餐
饮店后厨必须要装有通风设备、以及原告买炉灶时得知炉灶对后厨通风要求极高时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中午找到被告杨女士协商退房事宜(该门店无任何通风设备),并答应赔偿被告杨女士这5天来房屋所产生的租金的两倍。但得到的却是被告杨女士的拒绝。杨女士要求原告将门店再次转与他人之后才肯退还原告24300元转让金。
现原告认为:1,原告与被告从协商租房到退房期间无签订任何租赁合同,只有一份收据。且此房正式租赁日期是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再此日期之前原告并未使用该房屋且一直是由被告洗衣、晾衣使用。
原告是在正式租赁该房屋前三天提出的退房(从协商租房到退房只有4天),且退房原因是该房屋通风设施不完整,使得原告无法正常营业。
原告提出退房时已经诚恳的表示赔偿,且赔偿力度大(原房屋租金的双倍偿还)。况且原告是在从未使用该房屋的前提下提出赔偿的。而被告不仅不接受赔偿,反而强制要求原告必 须租下该房屋。
4.该地段已有2家同行,且了解到生意都一般,只能保本。而被告的店面没有通风设备,只能烧液化气,这样,成本会大大提高。久而久之,只能陪本。故该店面原告不能租赁。
由此,原告现依法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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