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的业务纠纷
更新时间:2013-11-07 15:54:42
问题描述:
合约上注明“一次型支付899元可获赠价值1180元手机一部(机型按**公司)和750元话费,其中750元话费到账方式为:开通次月起30元/月*23个月,第24个月60元”
合同有又注明:“鉴于上述诸多优惠,用户自享用套餐服务之日起至少连续用满24个月。若未满24个月用户便要求改成其他档次套餐、退出套餐相应业务或者**公司按有关约定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则用户应该按“已获赠终端抵用券价值/24x(24-已使用月份)”之公式计算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公司损失。使用期满后,未主动申请变更的,则视为同意继续以当前所用套餐作为期满后使用的套餐”
现用户想结束套餐,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理由是未获赠终端抵用券。**公司简称获赠的手机即为终端抵用券所购,只是省去了拿券、以券易物的中间过程而已,坚持要求支付违约金。
请律师先生指点,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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