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13-11-05 14:05:04
问题描述:
我与我妻子共同共有一住房,我与别人签了一份该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只有我一个人的签字,一审判决书上写到,“本院认为在原、被告协商过程中,原告看见被告多次给其妻子打电话,因此有理由相信卖房相关事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被告代理其妻子作出决定,对于被告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无权处分”。开庭时,原告对此没有举证来证明我与妻子通电话是协商卖房事宜。请问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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