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开发矿产到期后矿洞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3-10-28 09:15:01
问题描述:
刘某是否有权要求对全部是自己投资掘进的矿洞、设备、设施主张权利?
刘某与杨某2003.5.24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三年,共承包费14万元;2006年8月1日续签“**合作开发协议”,合作期三年,每年合作费19万元。均明确杨某只是“提供合法的采矿权证和相关证照”,刘某“在生产经营中资金自投、风险自担、自负盈亏、责任自负”。这个矿一开始,
矿洞的掘进与设备、设施,全部是刘某所投。在2009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后,因刘某先后投资七百多万元,尚有四百多万的投资未收回,一直主张再延续合同,力争挽回投资或少亏损,但杨某以合同到期散摊,要刘某“走人”,也不与刘某清算,借政府矿山整合之机,将合作开发的矿与其採矿权证,整体转让了,使刘某数百万投资成泡影。杨某认为这矿的採矿权证是自己的,合同到期,刘某应“扫地岀门”。合同上没有约定到期后,对掘进的矿洞、设备、设施沒有如何处理,現刘某是否有权要求对全部是自己投资掘进的矿洞、设备、设施主张权利?请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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