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无权取消原承租人享有拆迁补偿安置权
更新时间:2013-10-24 15:28:32
问题描述:
请教;
根据国发【1998】第23号及国发【1994】第43号规定,旧房{30]年,承租人在支付或扣除房屋的成本价补偿给被拆迁人后,享有被拆迁人的一切权力。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第13条规定,原承租人 ,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共同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否则无效。第27条,未获原承租人授权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行使了承租人权力,协议无效!,那么被拆迁人无权随意强行将被拆迁主体-承租人自行安排或产权置换。是否成立?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