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7日我夫妇在交口新农村买
更新时间:2013-10-18 22:43:53
问题描述:
2007年8月17日我夫妇在交口新农村买房屋一处,位处新农村**室,买主王**喜。2009年儿子与任**清结婚。2011年春季,老两口住入新房。2011年农历八月八日儿子和媳妇任**清一家也搬入此新房,两代人拥挤一室,和我们生活在一起。为了让孩子们过上舒适的生活,年过半百的王**喜只好另租房一处,带着身患绝病的老伴付**兰住入租赁房中,兼做小生意赚钱供养孩子们的生活所需。
2012年正月,儿子不幸车祸身亡。身患癌症的婆婆付**兰术后身体还未恢复,再经此严重打击更是奄奄一息,苟延残喘。半百开外的王**喜经此打击,顿失精神支柱,无力再租房经营生意。但上还有90高龄的老母需要王**喜强撑弱体照顾,因此急需搬回自己的唯一住房,侍奉老母和老婆,静养残年。不料同居一室的任**清,亡夫后就不安分和我们和谐共处,今天和我们借钱要替父还债,明天要零花钱赶集上会。亡夫一年多来,不懂孝心的任**清还是一直由老公公端饭供奉,连自己吃饭后用的碗也不敢劳驾她洗过一次,而是每次吃饭都要老公公跟上取碗洗刷。我们为了保留唯一的孙子能承欢膝下,强忍泪水凑合任**清的这些不孝作为。一年来任**清从我们老两口手支取走一万余元还应付不了她的日常开销。为了剐尽亡夫的两个卖命赔偿款,今年又整天吵闹不休,力争把我们赶到绝路而后快。
为此,刚送走唯一黑发人的老两口经不起任艳**无情的精神折磨,求助贵院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判令任**清立即从我们的住房搬出去,收回我们房屋的完全使用权,还我们年迈的两代三人一个清静的残喘生活环境。
上述是王**喜的起诉状。但法院立案庭答复不能立案。理由3:第一,基于婚姻住入,儿子死了赶媳妇走,没理由;第二,不让媳妇住,赶出去到哪里住?第三,王**喜的房屋是小产权,不能证明是王**喜的合法财产,不保护。
法院答复正确否?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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