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肇事方故意拖延车辆维修
更新时间:2013-10-12 14:23:04
问题描述:
您好,我的车9月30日早上被一辆货车撞上,交警认定对方全责,之后与保险公司认定赔偿金额发生分歧,在交警调解下由肇事方委托交通事故评估中心进行损失评估,评估结束后肇事方声称称评估中心不出具书面评估报告,拖延修理时间,由于在放假期间,为了减少没有车带来的不便,我方通知4S开始修车,10月6日,4S通知我方10月7日可以完成车辆维修,我方即通知肇事方,要求其10月7日之前去4S支付维修费用,我方提车,10月7日,肇事方关机,逃避支付费用,故意拖延,导致我方无法提车,影响生活工作,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车辆维修期间的误工费以及其他赔偿,需要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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