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没有安排当事人休年假等等。也没有终止当事人与前公司的劳动关系,请问当事人的要求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3-10-04 20:20:59
问题描述:
我有朋友在1999年11月进入一间公司一直工作到2013年3月12日向本地劳动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13年的工龄和2011年3月份以前的加班费差额,理由是2011年3月份以前的加班费没有按照国家劳动法计算,没有为当事人买失业保险,超时加班,从没有安排当事人休年假等等。且公司与2008年11月私自将当事人的档案,资料调到旁边新注册的公司,也没有终止当事人与前公司的劳动关系,请问当事人的要求合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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