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
更新时间:2013-09-28 22:48:23
问题描述:
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2009年)第二条(二)第5项,当事人可以投资人注册资金不实,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
请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是500万,但2个股东的出资只有200万,而且,时间也已过了法定的两年补资期限.这是否属\\\"投资人注册资金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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