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时效问题
更新时间:2013-09-25 10:48:15
问题描述:
甲、乙于2005年10月1日签订合伙协议,协议中合伙期为2005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协议中主要精神有:1、企业有甲方经营管理,乙方不参与管理,甲方每月支付乙方10000元的利润款。2、乙方借给企业的20万元借款及利息,甲方确保归还。3、乙方投资在企业的17万元股本金合同到期后确保归还。由于甲方管理不善,企业效益不佳,利润款付了10个月不付了。利润款是包含工资、投资利息(工商登记上只有甲方一人投资 ,乙方未登记)、红利,利息、红利不付还说得出,工资也不付。乙方在2009年9月30日离开企业。2010年3月向法院起诉甲方归还借款及利息,2010年10月起诉甲方归还投资款,借款及利息至2013年7月付清,投资款付了11万,余下6万正在执行中。乙方在企业中工作了整整4年,只拿到了10个月的利润款(10万元),乙方于2012年9月向法院起诉甲方支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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