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定金纠纷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3-09-17 22:19:07
问题描述:
买卖双方就楼价款的交付方式及交易程序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由买方按下列方式支付楼款给卖方:买方按揭贷款,卖方自行解压贷款 一:于2013年1月1日支付人民币五万元整做为部分定金。余额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应该在2013年1月20日前支付。合计定金四十万元。 二:卖方收到定金三个工作日内须即时向抵押银行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手续。卖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完成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及归档手续,并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与买方到当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因交易中心或银行原因导致时间延迟,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所产生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 三:首期楼款(不含定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买方应在买卖双方到房屋交易中心成功受理本次交易过户手续,并取得受理通知单当天内付清。 四:楼价余款(既申请贷款额)人民币四十万元于过户完成并办妥他项权证登记手续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指定账号,银行实际贷款额与申请贷款额之间差额由买方以我现金支付交易于2013年3月10日前完成。
问题: 1,5万和35万究竟是算定金还是楼款?如果违约能否使用定金罚则? 2,如果买方35万“定金”未能按时支付,是否违约?主合同上写:买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买入该物业,或者因违约而无法买入该物业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买方已付款项由卖方没收。没有就不能按时付定金做出规定。 3,第二条,如时间延迟,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所产生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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