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1、 我爱人和我原系***局一公司员工,签订公司日期分别为2007年7月和2008年11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公司原注册所在地山西,在2012年公司与其他单位实行拆分重组,并划归成另一企业集团名下子公司,企业名称实行了变更,变更后注册和办公所在地杭州。
2、 我爱人和我分别于企业变更前的2011年7、9月被单位下属江西的工程项目以息工待岗名义放假回家,在家期间每人每月发放包含缴纳养老保险在内的息工工资约620元,实际到手每月300元左右,因不足以生活,不得已,期间另寻打工单位。2013初,更变更后新单位通知我们回去上班,限期不到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因我们因故没有期限内报道,2013年2月项目办公室通知我们单位已解除劳动。
3、 劳动争议主要问题,因知道劳动关系解除,我二人想转移劳人事档案、劳动保险等关系,杭州公司(变更后的单位)方面人事负责人告知我们,要到江西项目所在地缴回所发放的安家费,我爱人一万,我是八千。否则不予转档案办理手续。我们对此认为不合理,主要原因如下:
1 安家费在签订劳动合同中没有说明,只是被告知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分四年以3、3、2、2 形式领取安家费。实际上从签订合同到2013年2月被通知终止合同,我爱人前四年,我前三年分别领取一万元,八千元。未领取全
2 关于安家费,原**局其他子公司一样有发安家费的规定,数额一样,但以合同服务期限为前提,期限满,则归个人,不满离职则实际服务按年限折算。
3 再则,单位人事告知我们说,不论你何时离职,只要离职就应归还,对此我们很难理解。退一步说,即便要归还,我爱人服务期限至2012年7月就已经满了,我的服务期限应该到2013年11月满,所以我一个人归还,或者折算年限后归还,我爱人也不用还啊。
4. 单位放假回家在先,单方解除合同在后,还有,我们两个人2010年10月工资拖欠至今未给,而当时一起上班的其他人的2010年10月工资去年都给了。
所以争议事实就是,我们不归还安家费就不给转移人事档案,劳动保险,我们认为不合理?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