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财产
更新时间:2013-09-11 18:24:04
问题描述:
我们弟兄7人,父母于97年3月双亡,遗产是3间半平房和大小两院落(160平方米,43平方米)以及29平方米的天井。2011年5月30号法庭判决老宅是按份共有财产,每人1/7份,照此推算每人半间平房和33.5平方米的院落土地。2012年1月每人领取了按份共有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被告是老三,自97年3月至今仍 住在老宅占用2.5间平房和独霸大小两院落种菜!
我们于今年3月再次上诉法庭要求1.被告多占的两 间平房 自2012.1直至今后要付月租600圆,到今年3月14个月是8400圆;2.多占的院落土地 自2012.1直至今后要付月租100圆 ,到今年3月14个月是1400圆3. 今后院落土地不想租那大院落应划给我们使用。
最近法庭判决只同意自2012.1直至今后要付月租400圆 及补发给我们5600圆,其它两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告退休金每月2147圆,其妻精分残疾二级月救助金580圆儿子刚读高一年慈善助学金4000圆。
请问大律师照所述情况(1)法庭判决有理吗?(2)被告应交的房租通过强制执行能拿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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