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就是不认可合同约定工期,还要加上工人的法定假日。以合同约定工期为计算标准
更新时间:2013-09-07 18:43:54
问题描述:
今年4月我与重庆**装饰有限公司签定了整体装修合同。合同工期约定为4月24日至7月4日,以实际进场为准,进场时间为4月29日,由于装修公司自己的问题,导致装修9月3才交房,我去找装修公司谈违约问题,他们的意见是,第一合同是建委定制合同,上面提到的是按未能完成的单项产品的单项金额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该单项产品总造价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由于是定制门延误了时间,就以门的价格来计算。第二就是不认可合同约定工期,还要加上工人的法定假日。我的理解是,我与装修公司签定的是整体装修合同,装修公司就应该以总价为计算标准。以合同约定工期为计算标准,而不是还要考虑装修工人的节假日这些时间。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