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在职试用33天未签订用工合同
更新时间:2013-09-01 12:02:58
问题描述:
应届生6人经毕业生校园生招聘与7月29到**科技公司报道,与7月30日正式上班,8月3日被分配到其下属分电气自动化分公司,招聘及总公司承诺的双休变成无条件加班,部分人偶尔有加通宵班,周末全加班的情况,分公司人事称,要跟着公司的需要走;期间并未对我们进行完整的三级安全教育就让我们到现场进行操作,所幸尚未发生安全事故。用工至今(9月1日)未签订任何劳动用工合同,并对离职人员要求支付现场生产所必须的工服费用,和只能在本公司使用的现场安全准入证的培训所有费用。请问:1、与9月1日后离职是否能获得劳动法规定的双倍劳动报酬。2、我们是否有义务支付由于工作必须穿戴服装的费用。3、就上述两问所发生的争议,我们在仲裁上应提供什么证据(现今我们只能获得工作相关的相片与视频,并无任何可持有的公司章证文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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