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集团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已经结束,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违约行为,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3-08-31 08:28:07
问题描述:
出租方:甲方A
承租方:乙方B
根据彰政【2001】233号文件精神,福建**集团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已经结束,其位于漳州市腾飞路***号(原**公司大门西侧)的没街店面已于2010年1月1日起移交我公司管理经营。为规范管理,平稳运作并确保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上术店面达成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漳州市腾飞路***号(原**集团公司大门西侧)**号店面共一间租赁给乙方;用途为饮食服务;租期自2013年4月1日起,终止时间可视甲乙双方需要而定,双方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终止该协议履历,但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尽到提前告知的义务。届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如期搬出,将租赁物完整移交甲方。
二、租金标准为每月壹仟贰佰元整,以后按每季度提前十五天缴纳。合同签订时乙方需要同时缴纳违约定金贰仟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之前合同的违约定金贰仟元整直接转为本租赁合同期间的违约定金),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违约行为,待合同终止时甲方予以退还。
三、租赁期间因该店面所发生的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四、租赁期间乙方需合理使用所承租的店面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店面有及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或添加它物(包括水电线路)。经营期间如确需对店面进行转租、改造或者装修,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五、乙方不得利用该店面进行非法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公安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不的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确保人员合租物安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六、合同履行两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可根据市场行情重新商定租金标准。合同终止时乙方保证无条件将所租赁的店面及附属物如期已交给甲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另行商定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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