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
更新时间:2013-08-30 19:18:07
问题描述: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逾期时间超过90天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止实际交房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 按揭贷款及公积金贷款部分不支付违约金。 这是合同内容 我是按揭的房 2012年1月9号交的首付10万 2012年3月15号银行贷款下来的17万 现在开放商按合同的交房时间晚了8个多月 开发商给我首付的违约金 我要求总房价的违约金 请问高人我的主张合理吗法院能支持我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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