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单位违约,2009年由中级人民法院判
更新时间:2013-08-20 08:30:55
问题描述:
由于单位违约,2009年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单位补发工资,转移劳动关系到人才交流中心。但是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判决。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法院当时只执行了工资部分,劳动关系未能执行,到现在已经有5年了。在此以前我多次向单位要求办理劳动关系,单位都没有办理,今年我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龄了(55岁),我想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能不能一并请求因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劳动关系而造成的损失(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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