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离婚起诉起这样可以吗
更新时间:2013-08-18 15:07:29
问题描述:
民事起诉状
原告:魏**,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6,住址: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前进村三组**号,电话:18**************8。
被告:胡**,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住址:中江县荷花东街**号附**号,电话18*******************8。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判决婚生女儿胡**由原告抚养,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每月5日前,应给付抚养费壹千伍佰元整,至胡**满十八岁
3、请求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半岛D1-1-9-4由原告所有,**家园4-7-2房产(因从原告方父亲处借22万,加之利息等故房产归原告父亲所有)。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1月4日自由恋爱在三台县乐安镇进行登记结婚,2010年7月79日育有一女胡**。
1、由于婚后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拳脚相击。
2、在2013年5月份由于被告性格暴躁无故将原告打得遍体鳞伤,有医院伤情记录单作证。
3、由于被告对原告不信任,经常猜疑,酒后更是不信任,从中江打的回三台将被告拳脚相击,有报警记录及医院伤情记录,验伤单显示原告魏**身体多处淤青,原告已到达不堪同居之虐待。
4、考虑被告性格暴躁,从未成年健康身心考虑请将胡**由原由抚养,由于原来没有固定工作且工资相较低,请将房产归为原告。
鉴于上述事实,被告施加之精神、身体虐待,已令原告身心俱疲,在子女家族朋友间难堪、痛苦,并严重损及原告自尊、人格。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此致
三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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