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事业单位
更新时间:2013-08-15 18:49:36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我想咨询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问题,是在公立医院上班的。
咨询内容:我老婆是某市人民医院的护士,因为现在怀孕了,为了方便照顾她,和不用两地分居那么奔波,我想把她调过我的单位工作。具体情况如下:我老婆是该医院的编制人员(入编了),她三年前和医院签了一份合同(但甲乙双方合同医院均代为保管,就是我老婆手头上没有合同),合同在2013.6.15到期了,医院要求续签,我老婆她没有去签,她在2013.7.15向医院提出辞职,但医院没有批准,院方说今年下半年不允许员工辞职,如果非要辞职要在2013.12.31后才办理。但是我的单位要求我老婆在2013.8.1要上班了,所以我们很着急啊。
我上网搜索到的资料,百度百科的《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事业单位应当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所有与原单位有关系的手续(包括所有事业单位技术资格证的变更与注册等)。原单位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解聘职工办理解聘相关手续(如执业医师变更)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今天早上我老婆再次到她单位人事科协商,说从今天起正式离职,并且再次说明合同是到期的了,院方应该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但她单位的人事科主任说,医院是属于事业单位,不同一般企业,即使合同到期了也要经得批准才可以辞职,因为你是干部身份,你现在可以走,但是以后医院是不会帮你办理任何手续,包括护士资格证的变更手续等。
请问:像我老婆这种情况是否真的和医院所说的那样,医院是在吓唬我们吗?我老婆这情况符合《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的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如果医院执意不解决,我们改如何行走法律途径,可否以《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作为反驳依据?我们有理吗?是提出劳动仲裁的吗?
恳求律师给予帮助。
最后,祝律师家庭幸福,工作顺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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