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村民小组农民,2009年结婚
更新时间:2013-08-14 11:34:09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某村民小组农民,2009年结婚(2009年办喜酒,2010年才拿结婚证),由于男方是居民户,我户口至今仍留在娘家所在村民小组。2010年又生一儿子,户口也随我上在该村民小组。但该小组卖矿山所得经济收益,给村民分红时,从2009年起就不再给我分了,我儿子也没有。解释的理由是:“该组所有我这类似的的女性村民一旦结婚(视为出嫁)(我还有两个哥哥在家成家了),不论户口怎样,一律不再分红。——这是‘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结论。”请问这种做法和结论违背我国现行哪些政策和法律吗?我能以怎样的理由去找相关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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