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选任是否有失偏见
更新时间:2013-08-11 19:56:18
问题描述:
我于2011年8月22日接到了一个电话,请我帮他瞧瞧空调是怎么回事情现在不制冷了,我告诉他我现在没有开店了并且没有人维修了,并向他推荐了一家专业的维修网点。没有过多久他又来电叫我去帮他看一看,我处于人情关系无奈下,去帮他看一下,在检查时不慎从4楼摔下,造成7级伤残,花掉20于万元。在事故发生后他居然连110.120的电话都没有打一个,还是旁人打的报警及急救电话。过后才知道他忙着去找派出所录口供,去找巡特警来照相,工商所等制造证据。至今都没有一个电话一次探望,而后找他时,他便理直气壮的并大骂,你想找我给你赔偿,有本事到法院去告我,在绵阳这个地方随便你告。 在一气之下及众人的说理下,我将他一纸告上了法院。在法庭上被告拿出来了我的营业执照及门头照片 已于2006年都没有租用的地下停车库广告牌也与营业执照上的C5-8号门面不符合 。
通过一审下来,法院认为:1、我有家电维修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是C5-8 ,被告是在他小区开设的门面上的电话 没有租用的地下停车库的广告牌 找到我去修空调,故系承揽关系。2、说我开设了维修服务部,并依法进行了登记,且开设门面对外经营 营业执照上的C5-8号门面也已于2006年都没有租用了有转让合同 ,因此就判被告有理由相信我具有从事空调维修的技能与高空特种作业资格证。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有选任、指示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当今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法院认为被告有理由相信我具有从事空调维修的技能与高空特种作业资格证,而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第30号令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4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判案。
无奈上诉到中院,二审法院照抄一审判决就连字都抄错了,甚至我接到2013年5月29日开庭的通知,2013年3月12日就给我下判决了这样的荒唐事情。这就是我们一个全国文明卫生城市、科技城市--------绵阳的一二审法院。
肯请网友们帮忙分析一下两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我还有什么途径维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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