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没有给他打欠条,当是借款条,也没有和他签定转让协议,法院这样做公平吗
更新时间:2013-08-11 18:04:15
问题描述:
单位集房,因当时手中无钱,向同在一个单位的好朋友借钱20000交了定金,交钱时一起去的,收款条上写的是我的名字,半年后又向其借80000元交了第二次钱,也是一起去交的,两次交钱,都没有给他打欠条,而是把交款条让他拿着,当是借款条,还钱时再把交款条给我,第二次交钱后没几天和他签了委托合同书,因为我身体不好,加上已退休,离单位太远,所以才签订委托合同书,以防止身体不舒服无法到场挑房,第二年5月份,我把尾款交上了,想要回交款条时,对方与我商量,想要我的房子,或者让我拿出高额利息,我不愿意,因此上诉到区法院,法院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判房子归他,理由是双方开成事实上的购房指标转让,当时根本就没想着给他房子,也没有和他签定转让协议,我们之间签定的有委托书,法院这样做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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